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9月26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10-01

  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双正点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并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船舶动态和广播内容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部门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十九条 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协调救助行动和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以下三线以内水域为吴淞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鸡骨礁、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区域北侧、东侧、南侧边线、31°00′00″N/122°20′00″E处和大治河口连线;

  (二)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

  (三)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以下三线围成的区域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锚地组成的区域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2°40′00″E处连线;

  (三)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海事[2006]368号)以及《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船舶报告制规定》(沪海通航[2005]7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