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交管部门双正点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并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船舶动态和广播内容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部门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十九条 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协调救助行动和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务。
第二十条 以下三线以内水域为吴淞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鸡骨礁、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区域北侧、东侧、南侧边线、31°00′00″N/122°20′00″E处和大治河口连线;
(二)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
(三)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以下三线围成的区域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锚地组成的区域为洋山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一)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30°35′46.″8N/122°40′00″E处连线;
(三)30°35′46.″8N/122°40′00″E处向北至岸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海事[2006]368号)以及《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船舶报告制规定》(沪海通航[2005]7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