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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6号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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