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隶属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单位的行政或财产归属性。
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川安监【2004】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