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责任分工原则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工程项目监督应实行监督责任人制。
第十八条 监督责任人职责:
(一)监督责任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监督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全面掌握工程进度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工程师专业分工,安排专业监督工程师拟定专项工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四)参加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监督工程师职责:
(一)按照项目监督工作的分工内容和进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二)了解、熟悉专项工程进展情况,拟定专项工程监督计划经监督责任人审查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协助监督责任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工程建设初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监督申请材料、开工后1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开工后20日内,项目监督人员组织召开项目质量监督会,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详细介绍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开工后,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施工初期综合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见质监表3-9)。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各从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工程监理机构应提供:《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岗位框图、监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
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表》(表), 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文件副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材料等。
试验检测单位(监理试验室)应提供:《试验检测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的三种方式,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查,以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业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缺陷或隐患,并为工程质量鉴定积累数据。
第二十五条 综合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及巡查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
第二十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包括:
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运行及落实情况,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等。
施工工艺:原材料堆放、配合比控制;路基土石方分层碾压厚度、含水量、临时排水等;砌体工程砌筑材料规格等;桥梁工程预制场设置、钢筋和预埋件设置、养护方式及效果等;隧道工程通风照明、周边收敛测量、爆破后清理和支撑,支护时间及方式等;路面工程路面材料规格、摊铺和碾压控制、混合料控制及养生处理等。
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依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确定检测频率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