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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6日

张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张政发〔2008〕27号
发布单位: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约定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低限承接业务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现场项目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施旁站、巡视或平行监理的;

  (五)不按国家、省、市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的;

  (六)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备案)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

  (二)取费低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

  (三)外市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五)出具虚假报告或涂改、抽换检测报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参与保修期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

  (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三漏”的治理工作。凡出现屋面、地下室或墙面渗漏的工程不得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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