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的行人、车辆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不得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三十九条 货运机动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并应当依据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装载的货物应当妥善放置,避免货物遗洒、飘散。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附载临时作业人员时应当留有必要的安全乘坐位置,所载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自卸货运机动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限制通行道路,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按照通行证件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通行路线和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必须按顺行方向,距右侧道路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四)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