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举报受理;省安监局办公室负责通过来信、来访方式的举报受理;省安监局协调处负责生产安全举报信息的呈报交转、跟踪督办、结果反馈。
第七条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后,受理单位应如实登记并建立《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台帐》(附件一);呈报交转单位应及时填写《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附件二),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交转有关单位核查处理,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与交办。
需要省安监局直接核查的重大举报信息,交由相关处室、部门核查处置;属于市州县监管范围的举报信息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交办或转办;属于综合监管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向相关省直部门交办或转办。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对于认为有必要直接核查的举报信息,可直接组织核查。
第九条 举报信息应在受理当日呈报交办。承办核查单位应在3日内向交办单位反馈初步核查信息,并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交办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条 负责举报信息核查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当场采取紧急避险和有效整改措施,按时报送初步核查信息和调查处理结果。举报信息的核查工作情况,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将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举报信息不立即派人查处、为生产经营单位通风报信、不认真处理举报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举报奖励制度。举报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线索清楚,经核查属实的,对首报者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受理和承办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和建档,并交由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台帐
附件二: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