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办法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根据安全现状和工作需要,每年7月可组织对各单位开展一次半年考核。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送市安委办。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办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
(一)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或者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超出控制指标;或者督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本领域(行业)、本辖区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或者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考核结果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中共耒阳市委组织部。
(二)奖励办法
市政府从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中按得分从高到低评定若干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三)惩处办法
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
2、市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采用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六、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本办法施行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市安委办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被考核单位名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耒阳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耒政办发[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