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不得削减其安全保护装置。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购买时应确认其已经取得安全标志。起重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性能良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防碰撞、行车报警、上下车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19.焦化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焦炉地下室、鼓风机房等场所应设置煤气报警与强制通风联锁装置;
(2)化产回收与精制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3)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
20.球团生产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以及采用煤气或者天然气作燃料的焙烧炉和烧结机的防火防爆与防中毒措施,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结机头采用电除尘时,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21.炼铁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高炉喷煤系统的氮气储气罐、中间罐和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2)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炉前铁水爆炸或喷溅、煤气中毒和炉底烧穿、炉体坍塌等事故;
(3)铁水沟、渣沟应设置盖板;
(4)煤气回收与净化系统、热风炉及余压发电、煤气管网应采取防爆、防中毒措施;
(5)煤粉制备与喷吹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2.炼钢及铁合金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2)铁水罐运输,应采取防止罐体倾翻的措施;
(3)转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炉体烧穿溢钢、氧枪吹氧爆炸事故,连铸机结晶器应当采取防止漏钢措施;
(4)转炉煤气回收与放散,应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措施;
(5)进入炼钢炉的废钢,不得混入危爆物品、密封容器及带放射性的物质;
(6)炉外精炼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以及转炉余热锅炉、气化炉等压力容器的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
(7)铁合金生产的铝粒化车间,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3.轧钢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能源的轧钢炉窑应设置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置安全联锁和泄爆装置,罩式炉和环型炉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贮油罐或者重油池应当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3)酸洗、碱洗工艺应采取防腐、防灼烫措施,其厂房、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
(4)镀锌、彩涂工艺应采取防火防爆和防中毒措施;
(5)电气室、电缆隧道、液压和润滑室、地下油库应采取防火措施。
24.氧气及相关气体生产,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设有安全出口;
(2)对空分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和液面等参数和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杂质,应建立监测分析系统;
(3)扒珠光砂作业应采取防止珠光砂突然冲出伤人措施;
(4)氮气、氩气制备及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止人员窒息措施;
(5)制氢站的选址及防火防爆措施,对操作间、休息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5.煤气回收、净化、输送和储存应遵守的主要安全规定:
(1)煤气净化除尘器应设置泄爆装置,重力除尘器的清灰作业应采取防止煤气泄漏措施;
(2)煤气输送、加压、混合应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
(3)煤气柜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密封良好并配备储存量极限报警联锁装置,煤气柜顶应配备固定式煤气报警和避雷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4)进入干式除尘器以及输送到煤气柜的煤气氧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