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烟花爆竹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企业实施违规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烟花爆竹企业予以记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责任追究。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4分、12分、6分、3分、2分、1分六档。
第五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4分: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房、库房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超过核定限药量的;
3.未经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工房、库房或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七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发生一次伤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的;
3.超出许可品种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
4.许可证期满或暂扣期间仍在违规生产经营的;
5.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6.未按规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7.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
8.未按规定聘用残疾人、未满18周岁或65岁以上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