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应急救援组织不完善的;
10.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或不在良好状态的;
11.生产厂区、库区机动车辆无防火罩的;
12.采购无证企业原材料或烟花爆竹产品的;
13.未落实高温雷雨或严冬季节停止作业规定的;
14.经营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
15.生产厂区工房、库房无防静电、避雷设施的;
16.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资质证上岗的;
17.销售未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省外烟花爆竹产品及原材料的。
第八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工房、库房防爆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作业标准的;
4.生产厂区、库区私拉电线或线路排布不规范的;
5.生产厂区、库区违规住人的;
6.未配备专用危爆运输车辆的;
7.1.1级生产工房喷淋设施、防导静电设施或沉淀池不完善的;
8.厂区、库区种植含油树种或影响安全生产植物的;
9.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10.生产区逃生通道不畅的。
第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未在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建立原材料、产品流向和出入库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地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工房、库房标识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制作或内容与其功能不相符的;
5.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区、库区人防、犬防、技防(视频监控报警)措施的;
6.生产区、库区门卫未认真履行职责,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生产厂区、库区的;
7.未定期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的;
8.工房、库房耐火等级不够的;
9.道路硬化不达标的;
10.更衣或洗浴设施不完善的;
11.带药生产工房内有铁质生产工具或工作台、架有铁钉外露的;
12.消防水池、水源或消防栓水压不足的;排水系统不顺畅的;
13.中转库、成品库内堆垛有超高或倒塌现象的;
14.业务资料无专用资料柜,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1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定期开展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16.未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