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有下列违规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中转库、成品库防止小动物进入设施、通风设施或防潮设施不完善的;
2.生产区、库区内危险废弃杂物未及时清理的;
3.员工在厂区、库区接听手机电话的;
4.作业时工房内应急水桶无水的;
5.工房内药物粉尘未及时冲洗清理的;
6.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24分。一个记分年度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24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 违规记分与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及责任追究同步分别执行,处罚及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记分的同时,责令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要重复记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企业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分,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记分,主要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为主,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记分时必须填写记分登记单、企业违规记分登记卡(见附件),由企业在场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同时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个问题重复记分。
第十七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第一个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及隐患整改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及隐患整改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对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对违规记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的违规记分分值满12分的,当地安监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停产整顿;满24分的,由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被依法关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违规记分的烟花爆竹企业,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遵规守纪企业奖牌;
(2)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换发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免于安全现状评价;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记分的,可授予安全生产经营(批发)标准化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记分查询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至2013年6月1日失效,期满后重新修定。
附件:企业违规记分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