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与处理严肃性,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2010〕27号)精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并参照省安委会《湖南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湘安〔201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由岳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直(以下简称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并统一向社会公示等方式,指导、协调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道路、水上客货营运车(船)发生的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消防火灾事故;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督办建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市安委办要建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台帐,准确掌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信息,及时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下达督办通知。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办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
(三)落实督办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向市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