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外部评审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市推委会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市职安协会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人员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和沈阳市安监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