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员、押运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八)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或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
(十九)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确定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即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十二)、(十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三)、(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违法事实,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举报人化名、匿名、密码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举报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已受理情况告知第一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多个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六)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个违法行为的,按其中奖励标准最高的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查处结果后,需要对举报人奖励的,提出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领取;
(三)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市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