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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23日

襄樊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 文 号: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1、为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2.1 特种设备(仅限我市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特种设备进行就地维修的单位)维修许可;

 

2.2 气瓶充装许可;

 

2.3 特种设备(不含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下同)使用登记;

 

2.4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核。

 

3、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

 

3.1 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3.2 气瓶充装许可证;

 

3.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由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市质监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市质监局直接管理的单位和设备以外,委托给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管理,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4.3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考核时间由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

 

5、许可工作程序

 

5.1 正式受理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许可工作,并颁发许可证。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审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

 

5.2 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5.2.1申请

 

需要从事特种设备就地维修、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维修申请书和襄樊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经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送达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5.2.2 受理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在受理通知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受理通知书上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5.2.3 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约请经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工作,并在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审核评审报告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5.2.4 颁发许可证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

 

5.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市质监局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县(市)区质监局。

 

5.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5.4.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5.4.2 受理、审查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局(分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5.4.3 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市质监局的名义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时间的,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5.5 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5.5.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登记表,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5.5.2受理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5.5.3 考核时间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安排适当的考核次数(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申请人应按时参加考核。申请考核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和县(市)区,经与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协商同意后,可将考核地点安排在相应的单位及县(市)区。

 

5.5.4 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5.5.5 异地考核

 

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襄樊市辖区内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派员到工作地点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仍由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6、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的收费,以及评审和考核的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规定

 

7.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

 

7.2 评审、考核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考核制度,并认真执行。

 

7.3 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人)的权利

 

7.3.1 对不予受理和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3.2 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7.3.3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申请单位(人)申诉的机构为: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3566485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科 3564619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科 356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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