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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09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川安监〔2012〕23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09

  第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并应落实以下安全监管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挂牌公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重点监管煤矿办公楼和井门口悬挂“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煤矿安全责任人以及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原则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一次; 各产煤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每季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一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监察一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经批准的重点监管煤矿整改方案的内容和进度。

  (三)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煤矿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召开辖区煤矿业主和矿长会,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各产煤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每季度要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到各煤矿企业;各煤监分局每半年要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每半年将全省检查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实行重点监管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重点监管煤矿进行全面 “会诊”,重点对矿井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一通三防”、 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以及现场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找出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并督促煤矿按照“会诊”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会诊”工作要在一季度内完成。

  (六)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学习制度。重点监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分批由省局组织年度复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辖区内的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进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一次。

  (七)实行安全否决制度。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矿研究,整改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实行重点监管矿井联系人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将辖区内的重点监管煤矿分解确定联系人,加强对重点监管煤矿的联系和服务。

  (九)实行约谈制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多、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要组织约谈。

  (十)建立重点监管矿井监督检查档案。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监管煤矿,均应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诊”报告、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文书等。

  第九条  建立重点监管煤矿监管监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产煤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要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报告。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重点监管矿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并填报报表(见附表一、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xls

  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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