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了专家遴选程序,请各地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并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推荐专家的《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审批表》报送至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联系人:石颖、田增,联系电话:024-23380267,邮政编码:110005,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是省卫生厅设立的为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 依据《职业病目录》,专家库按类别分设10个组: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候选专家填写《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审批表》(见附件);
(二)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由国家级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其它类别经省级以上相关机构培训合格;
(三)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候选专家提出审核意见,具备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获得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国家诊断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专家库专家在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工作;
(三)廉洁自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工作的活动,不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四)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库专家,应按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厅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专家库专家一年内累计3次因故不参加、或1次无故不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
(二)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第九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近亲属的,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专家库档案和更新专家库信息,并记载专家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情况;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根据所涉及的类别组织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
(三)定期组织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培训或考核,并将培训或考核成绩记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