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发 文 号:国电发[2000]643号
发布单位:国电发[2000]643号
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无者。
【释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全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2.3.1.3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释义】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 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释义】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释义】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2.3.2.6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生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释义】 对用户少送电(热),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热),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少送电(热)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2.3.3.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 输变电主设备是指: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电缆)、母线、断路器。
2.3.3.3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2.3.3.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2.3.3.5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 同2.3.2.4。
2.3.3.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c.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3)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释义】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及相关罚款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2.3.1.1。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释义】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2.3.3.13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 见2.3.3.4。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 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企业。
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大区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由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电气事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时,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释义】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3.2.2.1 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参加。
3.2.2.2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3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经营和调度该电网的国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地)供电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独立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也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