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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21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财综[2012]34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7-01

  附1: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 
 

 

序号产品种类产品范围征收标准(元/台)
1电视机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13
液晶电视机13
等离子电视机13
背投电视机13
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13
2电冰箱冷藏冷冻箱(柜)12
冷藏箱(柜)12
冷冻箱(柜)12
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12
3洗衣机波轮式洗衣机7
滚筒式洗衣机7
搅拌式洗衣机7
脱水机7
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7
4房间空调器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7
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7
一拖多空调器7
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7
5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10
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10
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10
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10


  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对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组装的计算机整机按照10元/台的标准征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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