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企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建立企业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其中的40%由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奖励、宣传教育、人员培训,60%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
全面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七、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在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和黑恶势力,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凡区、县(市)发现两处、乡镇(街道)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对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八、完善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技术装备水平、抢险救灾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抵御事故风险,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备案。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九、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注册安全监管员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监管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监管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按不低于从业人员0.5%的比例配备专职注册安全监管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注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和注册安全监管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500人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注册安全监管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完善监管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力量,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立健全直属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技术装备。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社区(村)应当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十一、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