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散体物料的运输、弃置、受纳(以下统称处置)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区包括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东外环和 202 省道(市区至濉溪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市建设所需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余泥等);
(二)城市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
(三)城市生活垃圾;
(四)城市生产、生活和建设所需的散煤炭、煤渣等散体物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体物料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散体物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散体物料运输实行公司制管理、专业化经营。
第五条 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符合交通安全系数标准,具备交通营运资格;
(二)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三)车厢顶部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
(四)车辆、驾驶人应证照齐全有效。
第六条 凡在主城区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应当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前,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应当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5 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发给《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运输线路、时间及消纳处置场地,并与之签定卫生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严禁抛洒滴漏;
(三)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四)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五)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