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建筑垃圾不能超过挡板高度,并加盖密闭。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场地倾倒,不得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一般为晚上 21:00 至 23:00。运输沙石、煤炭等容易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散体物料,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装载物不得超出车档板高度。 流体灰浆必须经过沉淀固化后才能运输。
第十条 凡在散体物料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未经审批驶入禁区或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 100 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运输散体物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每车 50 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建筑垃圾及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达到净车出场,车辆带泥造成污染道路的,或者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处以每车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01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