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调车作业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车空线上牵引不大于30km/h,空线推进运行不大于20 km/h;
2.装油台外方调车运行速度不大于20 km/h,弯道处运行速度不大于15 km/h;
3.机车、车辆进入台位及进入尽头线连挂作业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0 km/h;
4.接近车辆或线路末端时,速度严格控制在3 km/h以内;
5.调动装载液化气、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速度不大于15 km/h;调动液体重金属时,重车不大于10 km/h、空车不大于15 km/h;
6.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时,机车运行速度分别控制在13 km/h(十车)、8 km/h(五车)、6 km/h(三车)。
第十四条 特殊调车作业的规定:
1.禁止在调车作业中溜放车辆(包括提活钩);
2.严禁机车在作业中进入装油台位,对位机车前端不准越过台位最顶端。在对位、连挂作业中应有足够的隔离车,以保证对位车辆能够按要求对位及挂出;特殊情况进入台位,应听从调度指令;
3.调动液化气、丙烯、石脑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带隔离车的车辆时,应最少带一个隔离车以保证安全;
4.除槽车、检修用平板车、轨道车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台位;
5.顶送对位车辆最多不能超过48辆;
6.调车作业应人员齐全,人员不齐不准进行调车作业;乘务人员不齐不准动车;
7.编好待发车列应停放距警冲标50m以内;
8.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车辆时,需留出10m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1.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
2.机车所带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第十六条 作业中上下车行车速度的规定:
1. 上车时不应超过15 km/h;下车时不应超过20 km/h;
2.在台位上下车时不应超过10 km/h,禁止靠近台位一侧上下车;
3.进入货物站台线作业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停车上下;
4.上车应注意脚蹬、车梯、扶手,平车、沙石车的侧板和机车脚蹬板的牢固状态;
5.不准迎面上下车;
6.上下车时应选好地点,注意地面障碍物。
第十七条 调车作业不准显示的动车指令:
所有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都应在看清一切情况正常并准确联系后,才准发出动车指令,否则不准显示动车指令。(一切情况指:线路占用、停留车位置、道岔开通、股道信号的开放、台位设备、车下障碍物、装卸作业、调车组人员分布位置、车辆走行、其他机车及车列的活动或道口行为活动等。)
第十八条 调车作业连结风管的规定:
1.调动5辆车及以下可不接风管,6~15辆车接30%的风管,15辆车以上接50%风管,车列超过30辆车(含30辆)全部接通风管;编好待发转线的车列,所有车辆应全部接通风管;调动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其他特殊要求的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2.连结风管作业,应进行间略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第十九条 调车组在调装载超限货车辆的调车过程中,应不断目测线路,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十条 手推调车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1.手推调车应经调度同意且手闸作用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调车速度不准超过3 km/h。在装车台位上维修设备由台位班长指挥,其他手推调车由调车组专人指挥。油台作业区内越过警冲标时,指挥人应得到调度的同意。调车作业区内作业应与信号员联系;
2.手推调车每次一组,每组不超过空车两辆或重车一辆,只限于在本线警冲标内进行;
3.手推调车完毕后,指挥人员应及时将停留车位置及采取的防溜措施等,向调度和值班员汇报;
4.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一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轨面外沿不应少于1.5m;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应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不应进行调车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手动道岔的管理:
1.远方手动道岔均需加锁,作业时由扳道人员开锁操纵;
2.道岔的日常维护、钥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设备的扳道员负责;
3.道岔维护及检修由信号维修人员、工务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