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项目规模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管理的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专题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档案概况;
(二)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四)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管理中的作用;
(五)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六)项目档案的接收、管理、移交工作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向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领证申请,需要在移交档案前提前发证的应同时提交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保证书,城区项目同时须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质量的认定。档案验收为优良、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盖章、发证。
第六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与接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向城建档案馆,非城区项目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后期形成的项目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非城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和城区其它建设项目档案进馆,有特色的城区典型重点项目档案将同时报送一套给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县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追究其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督促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移交的;
(二)损毁、丢失或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或赠送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它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