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3日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50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2-01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
第二十一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二)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划。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