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第三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以提高在校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逃生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课程设置
第五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低于16课时。
第六条学校应当采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的安全教育读本为主要学习教材。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课堂教学为主,结合班会、队会、征文、演讲、文体活动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第八条消防、电力、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开展以防火、防触电、防食源性疾患和重大传染病、防交通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演练。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在校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邀请社会有关方面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知识和安全教育技能列入期终考试范围。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师资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配备1名、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配备2名、2000人以上配备3名的标准,配备安全教育专任教师。
学校可以聘任具有相关安全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教育专任教师应当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相适应的安全教育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定期对学校安全教育专任教师进行培训,保障专任教师的执教能力。
第四章 督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实施学校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学校安全教育专任教师执教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安全教育专任教师。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实施学校安全教育目标责任制。将学校安全教育课程的开设情况及师生安全知识水平作为对学校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对学校的年终综合考评。考评不达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的情况列为政务督查事项,加强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