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采购实行招标投标制,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用电梯。选用电梯时,应当与电梯制造单位签订销售及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到的问题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有关建设单位选用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不得选用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三)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
(四)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电梯司机;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六)制定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应当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用;
(七)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修说明书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至少每15日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二)每月不少于1次对安全装置、钢丝绳、制动器、接触器和其他运转部件的外观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三)每半年对安全装置、限速器、缓冲器进行1次安全实验;
(四)每年进行1次机械制动器的制动能力试验;
(五)每年不少于1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