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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0日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发 文 号:农牧发[2010]7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第一条 为保障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指挥及灾后处置,规范草原火灾统计报告划分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三条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第四条 具体划分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 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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