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七号令)和《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09〕3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的部门预案、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青海煤监局)的部门预案以及煤矿、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勘探、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责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青海煤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行业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行业标准或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