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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7日

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发 文 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专职人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有计划的定期进行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和证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实行专卖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采用封闭式开启,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在超市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专柜。

  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并推广专卖店销售形式。

  (三)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零售经营场所应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最小50米范围内不宜再设置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烟花爆竹专卖店的零售经营场所应不小于20平方米,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宜再设置其它烟花爆竹专卖店或零售经营网点;应根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的相关规定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专卖店或零售网点的零售经营场所应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与省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协议书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零售经营者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的许可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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