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内审员培训工作质量,依据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授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内审员实施培训的机构是指获得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内审员培训课程批准,依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教程”组织培训的内审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课程批准制度,安注委办公室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选择经安注委批准的内审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备案资格的内审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内审员培训、备案工作,其职责:
1.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划,建立和完善内审员培训管理制度。
2.负责受理培训机构提出的申请,内审员培训课程资格初次评审。
3.负责组织内审员教材的审定工作。
4.组织审定内审员考试试题题库,并定期评审。
5.统一规定并印制OSHMS内审员资格证书。
6.负责内审员备案事宜。
7.公布获得批准的OSHMS内审员培训机构名录。
8.处理有关对培训机构的投诉。
9.对获得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10.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地位,或是经法人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相对独立的一部分。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必要的、能满足所提供培训服务的资源,如人力资源、固定的办公场地、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基本的教学设施等。
第八条 培训机构中至少应有5名经安注委培训注册的OSHMS内部审核员培训教师,兼职内审员培训课程指导教师应能够确保其完成培训机构规定的培训课程。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包括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的申请
1.欲从事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安注委办公室接到申请后6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安注委办公室对申请机构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组进行初次评审,并对其文件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评审组形成评价报告,并向安注委推荐,安注委依据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安注委对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课程所出的批准决定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后的监督管理
1.安注委办公室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为期1-2天的监督;当培训机构出现多次投诉和其他严重情形时,由安注委办公室对机构及时进行监督评审。
2.培训机构每年向安注委办公室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情况总结。
3.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安注委办公室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安注委可以暂停或撤/注销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
1.出现严重不符合本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要求,经警告后仍未得到及时改善。
2.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到期,而又未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评的。
3.培训机构提出请求的。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对评审组进行的课程跟踪、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复评有异议时,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安注委提出申诉,安注委将在6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法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完成内审员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