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表
第六十八条 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特别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
第七十条 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产的门应向低压室开,要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畅通。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的金属网。
4.变配电所(室)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设置必须的档油或贮油设施。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装置
第七十三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和环境特点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七十五条 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短路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第七十七条 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60—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
第七十九条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2要求的数值。
表3—2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mm)
见表
第八十条 户内高压配电装置中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单台断路器,一般应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第八十一条 户内成套高压配电装置下面的检查坑道深度为1米及以上时,各台装置之间应用砖墙隔开。采用通行地沟时,应装设电缆头防护隔板,每一间隔下方应设置在检修时能临时拆卸的保护网。
第八十二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配电屏单列布置,屏前通道为1.5米。
2.配电屏双列布置,屏前通道为2米。
3.屏后通道:单列布置为1米。
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
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
第八十三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2.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
第八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
第八十五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第三节 电力线路
第八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焊位、档距、高度、导线、规格的选择应从保证安全的要求出发,并综合考虑运行、维修、试验等各项因素。
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种露天堆场、仓库等。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第八十七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当接近上述场所时,架空线路与该场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八十八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 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 不应小于3.0米
IKV以下线路 不应小于2.5米
第八十九条 架空线路导线、绝缘子、金具、杆塔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以及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与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与各种架空管线的平行、交叉距离等,均应符合GB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并应考虑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
第九十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及铝合金线。不同金属或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联接。
第九十一条 电缆线路的设计应符合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按《电气装置国家标准图集》DO11(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电缆的走经应选择不易遭受各种损坏、足以保证安全运行,并在技术、经济上最有利的路线。电缆型号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和用电设备特点等因素选择。电缆长时间允许的载流量按敷设处的介质温度和敷设方式进行校正,并按短路电流条件验算其热稳定性。
第九十三条 直埋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中间接头和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应该有明显的永久的电缆路径标志。
第九十四条 在有易燃气、液体管道的隧道内、沟道里严禁敷设电缆。在电缆隧道内敷设和室内明设电缆时,不应有黄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层。
第九十五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有防火墙。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和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并加锁。
第九十六条 电缆沟道、直埋、明设电缆与其他管线、建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JBJ6—80和国家标准图集DO1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必须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自备电源
第九十八条 变配电所的电力装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容量、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证人身安全与限制故障设备、线路的损坏、减少故障损失,并发出必要的讯号。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GBJ62—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保护装置应装设能准确显示保护装置各组成部分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对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值班室。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总值班室。
第一oo条 自备发电机的装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与外来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必须一致。
2.不并网的自备发电机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切实保障在外来电源的开关断开后,自备发电机才能并入本单位的供电网路。
3.大容量可并网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按电业系统的规定办理。
4.自备电源的投入或退出运行,应设有明显的断开点和显示标志。
5.自备发电组应配齐各种继电保护、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一o一条 具有双回路电源的高压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止两回路同时投入的安全联锁装置。
第一o二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有可靠的操作控制电源,以保证在故障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能可靠的动作。
第五节 供电系统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o三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一o四条 一切设备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第一o五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o六条 电气装置工程交接试验的标准应按GBJ232—82规范中《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标准执行。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一o七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交接试验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按GBJ232—82“规范”各篇所列要求执行。
电气装置安装完工后,必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才能投入运行。
第四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o八条 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一o九条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一一o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一一一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一一二条 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二节 运行
第一一三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一一四条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一一五条 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电压变化在正负5%以上时。
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并做好记录。
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一一六条 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或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配电所联锁可靠的简单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单人值班时,操作票根据发令人口述填写,复诵无误后再执行。
第一一七条 凡在厂区(生活区)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动力部门联系,并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一一八条 施工前,动力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电缆走向、深度、安全净距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一一九条 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
第一二o条 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
第一二一条 架空线路的运行管理。
1.新投入运行的架空线路,在经过第一次大雨之后,应对杆塔基础进行填土历实。
2.架空线路上的防雷设施,应与架空线路同时进行巡视检查。
3.处于污秽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根据污秽性质及等级,进行定期清理和反污秽技术措施。
4.在树木生长季节,应加强对架空线路巡视检查,修剪树枝,保证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净距符合规程规定。
5.架空线路在过负荷或气温变化较大时,应检查导线弧垂、交叉跨越距离及接头的接触情况。
第一二二条 架空线的巡视检查:
1.架空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其周期应根据运行状况、地区环境及重要性等综合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每月至少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每季度至少一次。
2.根据架空线路所承受负荷情况及绝缘子污秽情况,应适当进行夜间巡视。
第一二三条 35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应定期测定绝缘子的绝缘状况,测定周期根据环境状况以1~2年为宜。同时测量导线连接点的接触电阻。
第一二四条 对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
第三节 电气预防性试验
第一二五条 参加电气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掌握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
第一二六条 试验用的设备、仪器须经有关部门试验检定合格,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试验项目的要求。
第一二七条 固定的试验场所应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遮栏、安全警告牌、灯光音响信号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在电气设备安装地点进行试验时,试验设备、被试品和试验连接线的周围设置临时遮拦,遮栏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大型设备试验时还应有专人看守。
第一二八条 预防性试验之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拟定试验方案,划出试验接线圈,提出安全措施,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交试验班执行。
第一二九条 试验班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说明试验任务、项目、标准、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布置每个试验人员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并记录备查。
第一三o条 试验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试验程序进行。
第一三一条 全部试验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试验记录经整理后归档。
第五章 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
第一节 车间低压配电电器和线路
第一三二条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的设计,应按国标GBJ53—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执行。
第一三三条 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
第一三四条 选用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第一三五条 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应达到选择性配合。
第一三六条 电气装置和线路上的电气连接点必须接触良好,连接可靠。应绝缘的部分绝缘强度要符合国标GBJ232—82有关规定。
第一三七条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和熔丝(片)的容量。
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一三八条 裸导电体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规范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遮栏、隔板、护罩或包扎绝缘等等),并设警告标志和指示信号。
第一三九条 低压电气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线号标志不得采用金属材料制作,外部接线端子不得外露。
第一四o条 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第一四一条 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第一四二条 插座接线应按下图规定:
第一四三条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
第一四四条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第一四五条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与前次测量值比较不应有显著下降。
第一四六条 车间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按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验收,验收时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第一四七条 运行管理中应有与实际相符的图纸资料。需要变更电气线路和增、改、减、迁电气设备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及时修改相应的图纸资料。
第二节 电动机及附属电气装置
第一四八条 通用设备的电动机及其起动、控制、保护等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J55—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
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第一四九条 电动机及附属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第一五o条 用于室外或潮湿、高温、污秽环境的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除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