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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企业不再“因小失大”

作者:王东照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4日

4月16日,一辆运钞车途径广西六钦高速久隆收费站约1公里处时突然起火。押运人员称曾试图用车载灭火器扑火,不料灭火器已过期失效。火苗引燃高速路边山坡,车辆被烧毁、车内11箱近七十万的钞票也被烧毁。

  本来只有价值不到200元的一个灭火器,竟然引起如此大的损失,是一个典型的“因小失大”的例子。联想起去年8月2日发生的昆山中荣爆炸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事故最终导致146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被刑拘,企业被关闭。我不知道更换一只除尘器集尘桶多少钱,但至少不需要3.51亿元吧,何况导致两百多人伤亡、企业被关、人被刑拘的惨重后果,更是一个“因小失大”的极端例证。

  “智者从别人失败经验中吸取教训,笨者从自己失败经验中吸取教训。”但愿所有的企业负责人都从这些事故中吸取教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投入,不要再因为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事故损害结果的扩大,不要再做“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傻事,不要为了小的利益而失去大的利益,得不偿失。

  当然,更关键的是,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是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不投入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因为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更是要依法受到问责和追究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是否保证安全投入,不仅关系生产安全,也关系企业命运、关系个人前程,更何况,现在很多企业是实行的经理人制度的,企业负责人本身就是为企业老板打工,更没有必要省了别人的钱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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