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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监人法律风险分析说执法的保障

作者:苏春荣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6日

安监执法会对行政相对人苛以一定义务,以消除安全隐患,但是承受义务方通常是不乐于接受的,如果没有执法的保障手段,这种义务难以有效落实。

但从执法人员角度,义务不落实,便是失职。安监部门的人员,不少人习惯推责任,因为安全的责任确实很大!其实,精通法律的人会很坦然,不需推责任,你把问题解决了,就没责任,问题没解决,越推责任就越大。

所以,本文从另一个角度谈谈安监人法律风险,即从如何有效解决问题及最终落到实处为基点。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手段。除少数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一般需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实施。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有四个:海关、税务、物价、工商。安监部门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需向法院申请的。

当安监部门向企业开出整改指令后,企业拒不整改,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是企业要是仍旧不整改呢?能一罚再罚吗?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事不再罚,也就是一件事不能罚两遍,解决的方式当然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对于整改指令而言,主要是代履行,法院请第三方替企业整改,整改的费用由企业负担,如果企业不交钱,法院会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搬走企业财产去拍卖充抵。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几个关键点需注意:

1.必须在企业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超过三个月,法院将不会受理!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还有一个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催告。要先催告企业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企业仍未履行整改义务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注意,是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不是催告书寄出或作出十日后。所以,发催告书时,如果直接送达,最好弄一份送达回执,载明签收文件、签收单位、签收人签名和签收时间,如果邮寄送达,要选择有回执单的方式,最好选用能表明邮件内容的方式,用邮件的送达回执单证明送达文件、送达日期。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安监部门是有此项权力的,即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范围包括: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方式包括查封和扣押,法条的言下之意,对于大型设施设备或固定设置的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可采用查封方式,对于物品可以采用扣押方式。当然,你要对物品进行查封,如果实际情况适宜,从法条上也看不出不可以,况且《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规定的第(二)项也明确“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物品确实可以查封的。

查封、扣押的几个关键点:

1.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延长的,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且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查封、扣押并非最终结果,有关问题要及时处理,包括隐患的整改以及涉及处罚的问题。

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要点

(一)一步罚和两步罚

《安全生产法》条文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有的是需要先经过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才可以处罚,如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有的不需前置性程序,直接就罚,如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两步罚当成一步罚,或者把一步罚当两步罚,都是违法的。

(二)可以罚和必须罚

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款如果有“可以”的文字表述的,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罚,也可以不罚,视实际情况决定。但是对于必须罚的,法律条款不会采用“必须”字眼,就直接写明如何处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必须罚,没有余地,安监部门一旦查处到如此情况而没有处罚的,便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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