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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监人法律风险分析谈法理

作者:苏春荣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25日

在笔者的系列“安监人法律风险分析”文章中,前面更多从安监人自身的风险谈起,本文则从安监人执法应遵循的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精神原则谈起。

法律要实现正义价值,达到实质正义,需要程序的保障,以避开各种不公正、不公平以及徇私的可能,即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实际上的正义,程序正义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正义,撇开程序,切实可以很简捷地达到实质正义,但是这样做不保险,因为你无法完全信任法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如果没有程序上的限制,其会不会徇私?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源泉,把程序正义毁了,实质正义会成为无源之水。

在安全生产法制领域,有时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之类的被法院判决撤销,其实细看看这些处罚决定,是没有遵守程序。

一套公正的程序是需要一定的调研和科学分析并反复磋商探讨,才能最终确定的,法定程序通常是比较科学的。如果以规避法律责任为出发点,在法定程序外自行增设程序以保护自己,如果这样的程序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这种程序便违反了法律中阐述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的条款。

法律本来是具有指引意义的,可以指引人们采取什么的行为,让人们预先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制度可以随意违越,人们将无法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法律最终变成不确定。法律系统会瘫痪!

安全生产法也是会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给监管部门去填空的,但这种填空并非可以随意任意,而应遵循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只有当你的行为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而且你的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原则,才是真正的合法。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应该贯穿于执法过程的始终。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符合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既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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