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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河北艾莫森通用航空有限公司“8.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21日

2019年8月10日13时左右,山东省东营义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河北艾莫森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临时储油间卸油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2020年1月6日,我市接到《保定市安委办举报信息转办表》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高碑店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东马营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河北艾莫森通用航空有限公司“8·1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人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河北艾莫森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莫森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法定代表人:殷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XXXXXXED4P,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为甲类: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代管;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气象探测;丁类: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营业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45年10月27日。

2、东营义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营运输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14日,住所: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孙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XXXXXX925K,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装卸搬运、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五金建材、劳保用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销售。营业期限为2005年04月21日至2035年04月20日。

(二)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照:黑NK2772,程力威牌重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道路运输证:交运管黑字231100010146号,车辆识别代号LRDV7PEC1HH501141,发动机号89384773。核定载质量18.720吨,注册日期2018年07月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7月31日。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员李某,男,地址:山东省人,身份证号:37232519XXXXXX321X,从业资格证号:371600105XXXXXX1202,从业资格类别:道路普货、危货运输,发证日期:2015年06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06月10日。受雇于东营运输公司。

2、押运员陈某,男,地址:山东省人,身份证号:23022919XXXXXX34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37XXXXXX58,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2月13日,有效期限2023年02月12日。受雇于东营运输公司。

3、赵某,男,44岁,河北省人,身份证号:13262619XXXXXX1517,受雇于艾莫森公司,职务为行政部经理、现场安全管理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10日13时左右,东营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和临时雇佣押运员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黑NK2772油罐车,将7吨100型号航空汽油送至艾莫森公司临时储油间,艾莫森公司员工王某、陈某、赵某摆好油桶,并将发电机准备好,李某和陈某开始组装带来的油管、压力泵和流量计,组装完成进行了两次调试,都出现漏油现象,第三次调试成功后,将带来的电源线线轴插在发电机的插板上,王某拿着卸油装置站到油桶上开始卸油,赵某在储油间中间位置看压力泵,大概五分钟左右,流量计前段与油管接口处崩开导致航空汽油发生泄漏,李某关掉油罐车卸油阀门后返回至储油间门口时,储油间起火。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发生事故后,王某从后窗逃离火灾现场后,立即向法定代表人殷某汇报并及时拨打了119、110、120急救电话,殷某到达现场后,王某、陈某、陈某已逃离火灾现场,李某烧伤,没有发现赵某,立即组织人员寻找,艾莫森公司其他员工在河边找到受伤的赵某,将受伤的赵某和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李某局部烧伤,伤势稳定,赵某57天后在高碑店市医院死亡。14时30分左右,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展开救援,15时左右,火势被彻底扑灭。高碑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处置完毕后,向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东马营镇安监站报告事故。东马营镇安监站站长李某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消防救援大队已经在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李某自认为是一起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处理,所以没有向上级领导及应急管理局报告,造成事故瞒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东营运输公司人员连续两次组装油管均出现泄漏现象,仍继续操作,卸油过程中,流量计与管道处接口脱开,航空汽油泄漏,油罐车未进行静电接地(GB13348-2009“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要求罐车应跨接和接地),高速流动的航空汽油产生静电导致航空汽油燃烧,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东营运输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非法经营;未按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艾莫森公司对运输企业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员未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对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制止。

3.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政府行政监管不到位,对企业操作规程落实执行情况未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对企业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

4.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危货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资质未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且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赵某,艾莫森公司行政部经理、现场安全管理员,未制止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赵某,男,中共党员,东马营镇人大副主席,分管东马营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艾莫森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议由东马营镇党委给予赵某诫勉谈话,处理结果报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李某,男,中共党员,东马营镇安监站站长。其是东马营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艾莫森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接到事故报告到达现场后,主观认为是一起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调查处理,未向上级领导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建议由东马营镇党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3.陈某,男,东营运输公司押运员。因其工作不认真,致使流量计与管道接口处紧固不牢脱开,造成航空汽油泄漏,卸油过程中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静电接地,产生静电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5000元罚款。

4.郑某,男,艾莫森公司副经理,负责行政部的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5000元罚款。

5.孙某,男,东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殷某,男,艾莫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7.东营义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非法经营;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河北艾莫森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对负有监管职责单位的处理

9.建议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政府对此事故存在的安全监管问题,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检查。结果报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0.建议高碑店市交通运输局对此事故存在的安全监管问题,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检查。结果报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建议对外阜企业监管责任的处理

11.事故调查报告抄送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东营运输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危货运输资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守法遵规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切实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督促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的发生。

2.艾莫森公司认真汲取“8?10”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要认真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一位员工做到“三个知道”,知道自己岗位的风险;知道控制风险的措施;知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办法。坚决消除“三违”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3.东马营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 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责落实到位;要认真学习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情况的发生。

4.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突击检查和第三方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运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方的监管,督促危险货物托运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监督危险货物托运方依法对承运方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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