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20时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下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一库房内发生一起物料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2025年6月30日,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公安蓟州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总工会、区国资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区应急局副局长陈宝战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调查组和技术调查组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蓟州上仓粮食购销公司“6•2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某彬,成立日期为2000年1月2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南闵庄村(津围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104269362A,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为粮食购销、储存、搬运、装卸;地磅服务。该公司为区国资委下属一级公司粮食购销公司所属的子公司。
2.天津市蓟州区下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仓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某伟。成立日期为2000年01月2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下仓村西侧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5104270371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为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调拨。
该公司目前为区国资委所属一级公司区粮食购销公司的二级子公司。2018年10月21日,区粮食中心党委研究决定,下仓粮食购销公司合并到上仓粮食购销公司,人员合并到上仓粮食购销公司,人事、财务、资产等均由上仓粮食购销公司代管。2019年政府层面开始推动事企分家,但粮食购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仍为区粮食中心管理,2024年5月份粮食购销公司人员搬至原上仓粮库办公,自此区粮食中心和粮食购销公司财务也正式分离,真正实现事企分离、隔离办公。粮食购销公司作为区国资委下属企业自主经营。
3.自然人:李某强,男,59岁,蓟州区马伸桥人。天津星耀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2022年11月21日,经区粮食中心党委研究同意将下仓东粮库3-10号仓房租赁给天津星耀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2025年1月1日将不在天津星耀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范围内的东侧彩钢棚以个人名义租赁给自然人秦某强。
4.自然人:秦某强,男,37岁,天津市蓟州区人,无任何生产经营资质。2025年1月1日从自然人李某强租赁东侧彩钢棚约1000平方米,用于存放农副产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情况

图1:厂房外观图
下仓东粮库东侧彩钢棚南北长60米、东西宽15米,主体框架为砖混墙体,顶棚为轻型彩钢棚顶,地面为水泥地面,彩钢棚共有2扇门分别位于西墙南北两端,该门宽4米、高3.4米、铁质材料。(见图1)
2.物料和设备情况
(1)物料堆垛情况。
秦某强租赁彩钢棚后用于存放农副产品,后期共存放50吨豆皮,每袋豆皮40公斤。豆皮存放在南侧正对门口处,分多层码垛,垛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见图2)

图2:豆皮堆放情况
(2)皮带输送机。
皮带输送机用于连续斜向输送物料的机械装置,长14米、顶端高2.5米、斜角约9.7度。运输速度约1米/秒。(见图3)

图3:皮带传送机
3.工艺流程
此次倒运豆皮的工作流程,拉货的货车停在彩钢棚南侧门口外,皮带输送机放置货车后方,底端侧位于豆皮垛西南角、顶端侧置于货车车斗偏后的正上方,工人权某祥从豆皮垛搬运袋装豆皮放在皮带输送机上,豆皮再通过输送机输送到顶端,工人郝某宽将豆皮袋卸下并在车斗内依次码好。
4.制度、规程、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自然人秦某强未制定任何操作规程、制度、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且在施工前未告知安全风险隐患和注意事项。
5.工作环境方面情况
19时30分至20时05分许,工人在彩钢棚内搬运豆皮袋时,天空未完全变黑,具有一定可见度,但屋内只有彩钢房北侧墙上有一个LED灯,距离施工位置较远,且彩钢棚北侧大门关闭,四周无其他窗户,因此工作环境中照明效果不良,给工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6.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11月22日,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同天津星耀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仓房租赁合同》,将下仓东粮库3-10号拱式仓8栋约600平方米租赁给星耀顺达公司,租期从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租期5年,每栋3000一年,每年租金24000元,共计120000元整。
2025年1月1日,李某强同秦某强签订《协议》,李某强擅自将下仓东粮库约1000平米的彩钢棚库房租赁给秦某强,租期1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租金10000元整,保证金2000元,仓储内容为农副产品存放。至事发时秦某强未支付李某强租金。
(三)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
2025年6月22日下午,秦某强经朋友介绍准备向沈阳一家饲料厂出售10吨豆皮,购买厂家负责从物流公司联系货车。16时20分许,货车司机给秦某强打电话预计17时左右到达下仓东粮库,需要秦某强自己联系装车工人。秦某强当时由于不在现场,就让朋友李某鹏帮忙联系搬运工人,李某鹏通过多人联系最终找到临时工郝某宽和权某祥,并约定每吨12元,两人一共120元,完工后费用由秦某强支付给工人。郝某宽于19时左右到指定地点,权某祥于19时30分许到达,之后两人找到货车司机开始调整货车和皮带输送机位置。在搬运袋装豆皮时,权某祥负责从豆皮垛搬运袋装豆皮放在皮带输送机上,豆皮再通过输送机输送到顶端,郝某宽再负责将豆皮袋卸下并在车斗内依次码好。20时05分许,大概装到还差15袋时,郝某宽在车上面发现近一分钟没有豆皮袋运上来,于是下车查看情况,首先发现袋装豆皮垛发生坍塌,随后到皮带输送机北侧将机器关闭,然后走到豆皮垛坍塌点时才发现权某祥被压在下面,权某祥头朝南、脸朝上躺着,身上大约4、5个豆皮袋。郝某宽发现后立即将压在权某祥身上的豆皮袋搬离,并采取掐人中、呼喊的方式,权某祥有轻微反应,但说不了话。20时08分,郝某宽给在东粮库的其他人打电话,之后多名人员赶到现场,将权某祥抬到库房门口平台处,发现身上有明显擦伤,认为伤情较重。20时15分,现场的王某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时29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权某祥进行查看后,送至下仓医院进行CT检查,由于权某祥伤势较重,转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23日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存储豆皮的彩钢棚是南北方向,出料门口在西墙南侧,当时货车头朝西、屁股对着门口,皮带输送机顶端在门口外、距车斗底面约1.5米。皮带输送机在袋装豆皮垛西南侧。权某祥位于豆皮垛和皮带输送机之间。(见图4)

图4:人员位置
(五)事故受害者工作情况
事故受害者权某祥为自然人秦某强雇佣的临时工,因秦某强需要出售10吨豆皮,本人不在现场,便通过朋友李某鹏寻找两名临时工,搬运费约定每吨12元,2人共120元。
(六)防护措施状况
权某祥在搬运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相关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对事故的工作日损失情况统计如下(见表2-1):
表2-1:伤亡人员情况
| 姓名 | 权某祥 | 性别 | 男 |
| 年龄 | 63 | 职务/工种 | 装卸工 |
| 身份证号 | 120225********5237 | 文化程度 | 初中 |
| 住址 | 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下仓村 | ||
| 伤亡情况 | 死亡 | 损失工作日(D) | 6000 |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企业上报情况
6月22日20时08分,农民临时工郝某宽电话告知负责找工人的自然人李某宏;20时15分工人王某友拨打120急救电话;20时20分李某宏当面向帮忙联系干活的李某鹏报告;20时34分,李某鹏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豆皮拥有者自然人秦某强;20时42分,秦某强电话上报库房出租方自然人李某强;6月23日0时21分,死者家属同秦某强商定后由权某祥女儿权某芳拨打110报警电话;7时49分,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总经理许某彬接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利电话,要求核实事故情况;8时53分,许某彬打电话向自然人秦某强进一步核实事故情况。
6月23日7时48分,粮食购销公司总经理刘某利接区粮食中心副书记贾某明电话要求核实事故情况;8时45分,粮食购销公司将事故具体情况电话上报区粮食中心;9时42分,上报区国资委。
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未对自然人擅自使用库房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自然人李某强未对事故进行上报,导致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未及时获知厂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存在漏报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上报及信息流转情况
6月23日8时24分区粮食中心电话上报区发改委;8时58分,电话向区应急局上报事故详细情况;9时04分上报区政府;9时08分上报区委;9时10分上报区国资委,后续又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上报书面报告。
9时10分,区应急局电话上报市应急局;9时25分,书面上报市应急局。
该起事故各部门报告时效均正常,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时05分许,大概装到还差15袋时,郝某宽在车上面发现近一分钟没有豆皮袋运上来,于是下车查看情况,首先发现袋装豆皮垛发生坍塌,随后到皮带输送机北侧将机器关闭,然后走到豆皮垛坍塌点时才发现权某祥被压在下面,权某祥头朝南、脸朝上躺着,身上大约压着4、5个豆皮袋。郝某宽发现后立即将压在权某祥身上的豆皮袋搬离,并采取掐人中、呼喊的方式,权某祥有轻微反应,但说不了话。20时08分,郝某宽给帮忙找活的李某宏打电话,之后多名人员赶到现场,将权某祥抬到库房门口平台处,权某祥身上有明显擦伤,伤情较重。20时15分,现场的王某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时29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权某祥进行查看后,送至下仓医院进行检查,鉴于权某祥伤势较重,转至宝坻区人民医院救治,于23日1时5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秦某强积极开展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于6月26日与权某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30万元,死者尸体已火化并安葬。截止目前社情舆情平稳,无敏感情况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救援过程中,现场人员采取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响应程序合法,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取证,临时工权某祥装运豆皮过程中,豆皮垛发生坍塌,权某祥被砸倒后头部撞击水泥地面,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情况
6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津公技鉴字〔2025〕第03353号),检查结果为未检出乙醇、常见毒品、安眠药、农药、毒鼠强成分;7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提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蓟技鉴字〔2025〕第00448号),检验论证和意见:根据死者检验结合案件调查,权某祥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
2.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
3.粮食购销公司作为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上级公司,一是未督促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未督促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三是未有效督促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刘某利,粮食购销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3;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5.王某彬,粮食购销公司的副经理,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业务科室认真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许某彬,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于发现有人擅自使用本单位空闲库房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且事故发生后存在漏报行为。
7.潘某伟,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下仓粮食购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发现有人擅自使用东侧彩钢棚的问题,一是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5;二是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6;三是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未及时向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7。
8.秦某强,未依法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8。
9.区发改委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内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有效开展我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区粮食中心,作为区发改委的下属单位,按内部分工对粮食购销公司进行安全监管,未对粮食购销公司开展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掌握下仓东粮库库房的租赁使用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区国资委,作为粮食购销公司的权属单位,未有效指导督促粮食购销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对粮食购销公司的下属单位开展过监督检查,检查范围未做到全覆盖;未有效督促检查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内部分工不合理。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秦某强,在组织出售豆皮过程中,未向临时工配备安全帽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投入必需的资金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事故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贾某,男,共产党员,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和区粮食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区发改委粮食科,全面负责粮食中心工作,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粮食行业监管分工不明确,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发改委党组给予约谈处理。
2.贾某明,男,共产党员,区粮食中心党委委员、副书记,协助粮食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业务科室认真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区粮食中心党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3.田某生,男,共产党员,区粮食中心安保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作为区粮食中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履职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不力失察失管,建议区粮食中心党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4.杨某胜,男,共产党员,区国资委二级调研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业务科室对粮食购销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未有效督促检查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国资委党委给予约谈处理。
5.刘某利,男,共产党员,粮食购销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国资委党委给予责令作出检查处理。
6.王某彬,男,共产党员,粮食购销公司的副经理,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督促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国资委党委给予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处理。
7.许某彬,男,共产党员,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事故发生后存在漏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国资委党委给予通报处理。
8.潘某伟,男,共产党员,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副经理、下仓粮食购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下仓粮食购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上仓粮食购销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上仓粮食购销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9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许某彬,男,共产党员,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存在漏报行为,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0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11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合并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行政处罚。
3.潘某伟,男,共产党员,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副经理、下仓粮食购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下仓粮食购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2规定,暂停其安全员资格证书,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4.秦某强,豆皮经营者,因该事故是自然人非法经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嫌违法经营,建议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把制度完善起来,把责任落实下去。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和单位,只有各尽其责,才能筑牢安全防线。这起事故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三管三必须”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安全责任抓紧、抓实。上仓粮食购销公司作为下仓粮食购销公司的代管公司,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采取有效整改防范措施,未及时掌握库房使用情况,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公司内部人员责任心不强。粮食购销公司作为上仓粮食购销公司的上级公司,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将粮食购销公司的日常监管委托给区粮食中心管理,切未有效督促区粮食中心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权属单位责任不落实,没有按照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没有同行业主管部门缕清责任分工,导致管理混乱。这警示我们,责任不落实,再多的制度措施、再多的监管部门也管不住安全,也无法杜绝事故发生。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职责分工
区国资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本系统内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仅对一级企业进行检查,也要对一级企业的下属单位进行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指导督促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强化内部分工。本系统内召开安全生产大会,通报事故情况,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开展检查
区发改委和区粮食中心,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内部监管职责分工,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停产整顿,对库房租赁使用情况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强化监督检查,尤其是私自占用、违规使用库房情况,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发现一处清理一处。
(三)全面夯实粮食购销安全管理基础
粮食购销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加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规章制度执行并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定期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举一反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加强分析研判,切实增强排查识别的覆盖率和有效性。公司各级负责人带头,深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压实到基层一线。对所属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库房租赁户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强化源头管理,加强作业区统一协调管理和精细化管控,根据生产节点和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各级人员安全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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