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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7.31”机械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秀峰区应急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甲山街道办事处、公安秀峰分局各部门组成,成立了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7.31”机械伤害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2023年10月10日至12日,事故评估组到事故发生地对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形式对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7.31”机械伤害事故进行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1.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秦智福,在操作搅面机时违规作业,没有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搅面机运行时没有把机器上的盖子盖好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因已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方,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机器操作规程的培训,在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没有督促员工按照机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对违规操作机器进行生产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秀峰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诸葛新二,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健全起搅面机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诸葛新二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诸葛新二提供的2021年度个税缴纳证明,认定诸葛新二2021年度收入为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秀峰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2年11月23日,秀峰区应急管理局对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诸葛新二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诸葛新二的罚款已于2022年12月12日将罚款缴纳完毕,而公司在2022年12月12日缴纳了1万元罚款,且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现尚有29万元罚款尚未能缴清。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隐患。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育,确保安全生产,2022年8月,公司组织对各厂区生产车间现场、重点部位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生产车间内现有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求厂家派遣工程师对员工进行培训使用;粘贴警示标志。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经验收合格,形成安全隐患从发现到整改的闭环台账。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操作技能。2022年8月6日,公司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7.31”事故通报,对该起事故及相关处理情况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今后的生产,制定了对策管理方案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相关操作人员重新学习行车安全操作相关内容,并进行了相应的考核,让员工真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同时公司按照生产实际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承诺以后必定会按要求按照计划开展相应的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的学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员工培训一人一档,确保安全意识扎根每个员工的心里。

(三)制定管理制度,筑牢安全篱笆。针对本次事故,结合该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了设备的使用、保养、检查等规定要求,将安全责任层层划分,从安全制度及落地落实上下功夫,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评估结论意见

(一)总体评估意见

1.罚款缴纳方面:受疫情影响,事故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部分罚款,现尚有29万元罚款还未缴纳完毕,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完毕。

2.事故防范整改方面:公司从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等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进行了逐一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督导评估时,发现公司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方面有待完善,已责令公司整改。

五、工作建议

一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包括台账的建立、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以及人员的证照等。二是督促企业对公司相关作业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能够落地落实。三是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要将非事故原因的安全隐患一并告知企业,并要求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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