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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2022.09.2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云霄县应急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1日

2022年09月22日07时46分许,在G228国道5387KM+100M路段,刘法金驾驶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吴维安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维安当场死亡,两车局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并控制事故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2022年11月22日,云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应急局、公安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云霄县“2022.09.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等,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4日,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北桥路小坡村路段21号综合楼第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李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53XX4T1F,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及中转;普通货运;搬运装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为机动车及驾驶员办证、年审、换证代理申报手续;为车辆按揭、上牌代拟相关资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字潮445100039240号)

证件有效期2020年03月23日至2024年03月31日。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李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晓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TVG366L,车辆识别代码:LZFF31T60KD048243,发动机号:19H00316669,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31日。车辆所有人: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投保于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10117102201968100000,商业险单号:10117012202152700000。

2022年3月23日,方志勇(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户籍住址:云霄县云陵镇兴汀路108号之十八,现在住址:云霄县莆美镇宝龙社区4幢1108室,电话:***********,身份证号:******************)向广东人购买的二手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后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继续登记挂靠在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下经营。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厂牌型号:小刀牌,车架号为:LK7NWDR02L1502025,车身颜色:绿色;车辆所有人:吴维安,车辆使用性质:私用,无保险。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交强险,近三年内无违章情况。经查,该车有合格证及购车发票(遗失),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一)涉案人员刘法金:男,1968年04年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鄢陵县陶城乡前刘村1组,持有“B2”型驾驶资格,驾驶证号码为:******************;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2月01日,有效期期限:2013年02月01日 至 2023年02月01日/10年期,当前驾驶证状态:正常,系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未受伤,联系方式:***********。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吴维安:男,1971年08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工农路53号,福建省长亮有限公司员工,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为:******************;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8月12日,有效期期限:2017年08月12日 至 2027年08月12日/10年期,当前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四)检测鉴定情况

1、根据云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2120220000048号)及云霄台联汽车修配厂高速公路抢修中心的全电子汽车衡称认定:事故发生时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头总重为82580kg,扣除车辆整备质量15500kg,实载67080kg。该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超载51710kg,超载336.43%,刘法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刘法金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南司鉴[2022]毒(醇)鉴字第1296号、1299号)鉴定意见:刘法金、吴维安血样中均未检测出乙醇。

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南司鉴[2022]病鉴字第B152号)鉴定意见:死者吴维安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左上肢多发严重损伤,致创伤失血休克、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4、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立[2022]速鉴字第158号)鉴定意见: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G228国道5387KM+100M路段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监控视频时间为2022年09月22日07时46分21秒+8帧至07时46分23秒+8帧范围内的行驶速度约为33.12千米/小时。

5、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立[2022]属鉴字第469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K7NWDR02L1502025)额定功率、最高时速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第3.6.2条轻便摩托车的规定要求。

6、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立[2022]车鉴字第468号)鉴定意见: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未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磨损和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统未见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磨损和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雾灯、右前照灯下远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

7、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立[2022]车鉴字第343号)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HB3CF2109M1001999)转向未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磨损和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HB3CF2109M1001999)未见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磨损和新鲜碰撞痕迹,受检车辆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228国道5387KM+100M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云霄县城方向,南往常山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路肩,路面宽21米,施划有车道分界线、人行横道,设有中央隔离护栏和限速标志(30公里每小时)。交通事故涉及行驶轨迹的道路为干燥柏油路面,下坡路段,视线良好。

(六)事故发生时的天气:事故发生时白天,天气晴。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09月22日07时45分许,刘法金驾驶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云霄县莆美镇马山村沿G228国道慢车道往常山方向行驶,至G228国道5387KM+100M路段,往右变道行驶到右侧路肩时,遇吴维安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路肩人行道上停车等待(欲过机动车道)时,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后,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吴维安,造成吴维安当场死亡,两车局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09月22日07时47分许,路边群众报警至云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称:“云陵开发区高速路口货车粤U27830与电动车相刮擦,人受伤。(警情号35062220220922100569),通知120”。云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将警情转接辖区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和120急救中心,交管中队值班民警于2022年09月22日08时11分出警至现场后,发现一名伤者(吴维安),后该男子伤势严重,经120急救中心医生到场确认该名男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民警立即对肇事路段采取交通管制,进行现场勘查,民警勘查完现场于2022年09月22日08时59分许撤除现场并恢复通行。

2022年10月27日,车主与死者吴维安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死者已经火化,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死者:吴维安:男,1971年08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工农路53号。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分析以及交警事故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以下三点:

1、当事人刘法金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2、 当事人刘法金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谨慎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3、当事人刘法金驾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案中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方志勇(男,身份证号码:******************,云霄县人),属于挂靠管理车辆,该车长期在云霄县辖区运营,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车运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特性,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云霄县“2022.09.22”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特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函告公司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刘法金,粤U2783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谨慎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2、李腾,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函告公司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

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潮州市春润发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加强挂靠运输车辆管理,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及时纠正超载等违规现象。

(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开发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加大超载超限治理,对核实超载超限的车辆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减少因超载超限引发的交通事故;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开发区)要齐抓共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加大治理力度,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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