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20时45分许,南江县关路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施小琳,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董卫民,省委常委、副省长田庆盈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省委常委、副省长田庆盈率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相关同志赶赴巴中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委书记鲜荣生、市长高鹏凌就全力救治伤员、事故原因调查等作出批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本勇率队立即赶赴南江开展事故现场处置。6月16日,省安委会对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5年6月12日,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本勇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南江县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巴中南江“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巴中南江“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人货混装且严重超员的货车,在长下坡路段行驶时刹车制动效能降低且临危处置不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1日清晨,39名临时采摘工分别以走路、驾驶摩托车、搭车等方式到达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关路镇云台村5社的金银花种植基地开始采摘金银花。当日19时许采摘工作结束,其中5人乘坐1辆越野车先行离开。19时26分许,王升电话联系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黄林到金银花种植园区装载采摘完的金银花和采摘工具。黄林驾驶车辆到达种植园区后,王升妻子张程英遂安排11名采摘工人乘坐黄林驾驶的车辆返回关路镇,其中1人坐副驾驶,4人坐第二排,6人位于货箱内。随后,另有11人乘坐张程英表弟胡锦波驾驶的川Y66X51号面包车、4人乘坐张程英驾驶的川YV3964号越野车、4人乘坐1辆越野车、2人乘坐摩托车、2人走路等方式离开。20时45分许,黄林驾驶的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南江县关路镇水电站至云台村0KM+240M处时,驶出道路右侧翻坠至乱石沟内,造成车上1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名伤者于6月12日凌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补充接报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2025年6月11日20时51分许,南江县关路镇党委书记李健康接王升电话报告,称拉金银花的车辆发生侧翻,有人员受伤;20点52分,李健康电话通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路中队中队长张力,接报后关路中队立即向120急救中心通报情况并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21时12分,张力电话报告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李文锋;22时40分,南江县公安局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22时53分,南江县人民政府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进行报告;6月12日1时40分,南江县人民政府向巴中市人民政府进行首次书面报告,4人重伤(正在ICU救治)、8人轻伤,6月12日13时15分进行了续报,死亡3人,受伤9人。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鲜荣生、市长高鹏凌就全力救治伤员、事故原因调查等作出批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本勇率队立即赶赴南江县组织市、县两级应急、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等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全力抢救伤员。6月11日22时17分许,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伤者被送至南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3时23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路段恢复通行。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市、县两级政府和各部门响应及时,救援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善后赔付和处置工作有力有效完成。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9年1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22MA6974M646,企业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关路乡街道68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升。经营范围:银花、中药材、水果、干果、蔬菜、食用菌种植;为成员提供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银花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储藏、初加工、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网上销售土特产品。
该合作社共有社员22人,法定代表人王升占股95.74%并负责日常运营,其余社员均为当地老百姓。金银花种植、管护工作主要是王升和其岳父母开展,到采摘季节时由王升妻子张程英组织人员进行采摘。
(二)事故发生单位运输组织情况
该合作社金银花种植基地位于南江县关路镇云台村,2025年采摘活动从5月26日陆续开始,每日采摘工人数量不固定,少则10余人,多则40人左右,由王升及其妻子张程英分别驾驶川YV3964号越野车和川Y91W98号皮卡车并租用他人车辆接送工人,报酬为100元每趟。为节约运输成本,车辆均不同程度存在超员现象。金银花则由王升驾驶川Y91W98号皮卡车每日中午和晚上分两次运输到烘干厂。6月11日事发当天早上由张程英驾驶川Y91W98号皮卡车搭乘部分工人到达金银花种植基地,中午王升驾驶川YV3964号越野车到达金银花种植基地后更换驾驶川Y91W98号皮卡车运输金银花到烘干厂。当日下午因皮卡车轮胎损坏,王升电话联系黄林帮忙转运工人及金银花,直至事故发生。经调查,今年以来王升共雇佣黄林两次,第一次使用一辆面包车,第二次则为6月11日事发当天。
(三)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江县关路镇水电站至云台村0KM+240M处,路面为干燥、完好的水泥路面。以关路镇云台村至关路街道方向为参照,事发路段为长下坡路段,事发路段坡度为18.8%。事发地点为向左急弯,入弯处宽4.2米、出弯处宽4米、弯道最弯处宽5.1米,道路左侧为树林,道路右侧为垂直高度约3.7米的坎,坎下为乱石沟,路侧防护设施不完善、路面未施划任何标线。事故位置距云台村方向34m处设置有“向左的急弯”警示牌;事故位置距关路镇方向30.5m处设置有“限速20”的警示牌。
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翻坠至乱石沟内,路面未发现刹车拖痕,车辆落点距道路边缘线11.38米,距道路边缘水平线距离为8.57米,落点距路面垂直高度约3.7米,车底朝上,车顶部朝下,车头正面受损缺失、变形,车顶部向内凹陷变形,车头前方有车体散落物,沟内灌木折断,货厢内、外散落背篓、马扎、装有金银花的编织袋,金银花编织袋、货厢雨篷有大量血迹,经对现场25袋金银花称重,总计重量1037斤。

图一:事故发生路段航拍照片

图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图三:现场车辆照片
(四)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川Y0R629车辆所有人:黄林,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SCAB32E1ME553358,发动机号:21B015147YLA,车身颜色:灰色,核定载客人:5人,总质量:3405kg,核定载质量:1495kg,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现机动车状态:事故未处理,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者责任险保险:200万,乘客保险:20万,司机保险:5万)。
2.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近三年该车无违法行为。
3.近三年检验情况。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26日、2025年1月8日,川Y0R629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南江县新东亿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4.车辆改装情况。通过调取车辆公告信息、查询实物档案合格证并查验实车,未发现川Y0R629轻型仓栅式货车有非法改装行为。
(五)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基本情况。黄林,川Y0R629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6********6219,登记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关路乡雄岭村4社,驾驶证准驾车型C1D。事发前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2.驾驶人近3年交通违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黄林近三年共有交通违法记录3条,均已处理。
3.驾驶人事发前情况。黄林连续驾驶时间未超过4小时,排除疲劳驾驶。通过调查、询问黄林本人,其陈述:无个人情绪不稳定和家庭矛盾、债务纠纷等异常情况。
(六)道路情况
南江县关路镇云台村至苍蒲村通村公路全长8.5公里,起点位于县道下关路K46+200,途经云台村一、二、六社,止于苍蒲村村民委员会。事故发生点位位于云台村境内K0+220米处。
该路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地村民通过“民工建勤”方式,投工投劳集资自行修建路基,路基宽度3.5米至4米。2011年原关路乡人民政府实施关路乡云台村畅通工程,由云台村发动村民筹集资金30万元改造路基,南江县交通运输局按每公里35万元补助标准给予路面补助,共下达计划3公里,2012年3月由南江县交通运输局下达开工令,2014年初完工。2016年原关路乡人民政府实施云台村、苍蒲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工程,通过交通专项资金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安排120万元,对云台村至苍蒲村通村道路特危路段安装了钢筋混凝土护栏2113米,部分路段增设了错车道。
2020年该道路申报规划调整为乡道并纳入四川省公路基础数据库管理,2021年1月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批复该路调整为乡道,路线名称鲤雄路,全长29.268公里。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为乡道后由关路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包括清扫保洁、清坍方、疏通涵洞水沟、附属设施维护等)。养护资金为5000元/年/公里,由县财政在年初直接预算至关路镇人民政府。
(七)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
经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Y0R629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轮胎、车速以及事故过程重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条相关要求。
(2)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车制动系统除事故中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条及C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该车四个制动器均存在制动热衰减现象,制动热衰减会造成车辆制动效能降低。
(3)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轮胎左前轮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低于标准要求值,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6条相关要求。
(4)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以视频画面显示的被鉴定车辆驶出路外时刻作为时间零点:时间零点时,被鉴定车辆驶出路外,此时的车辆速度介于35km/h-36km/h之间。时间零点前约3s-4s,被鉴定车辆的速度介于41km/h-44km/h之间。时间零点前约7s-8s,被鉴定车辆的速度介于46km/h-50km/h之间。时间零点前约9s-12s,被鉴定车辆的速度介于42km/h-45km/h之间。
(5)事发前,总质量约为2919.5kg的川Y0R62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山顶往事发地点行驶,道路为持续下坡道路。行驶时长为18分52秒至18分53秒时车辆行驶距离约6287m,距事故地点约613m,随后继续往事故地点行驶,且处于持续下坡状态。随着坡度的增加及制动器热衰减的现象综合作用,车辆速度快速增加,最终在事故发生地点冲出路面。
2.尸体检验情况。
经委托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本次事故中的3名死者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谢思帮,男,身份证号:513026********5690,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谢思芳,女,身份证号:513026********5703,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赵明富,男,身份证号:513026********6215,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3.血液检验和毒品检测情况。
经对驾驶人黄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结果为:0mg/100ml。经对驾驶人黄林进行毒品检测排除毒驾嫌疑。
4.道路鉴定。
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路段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弯道半径、纵坡坡度、路面宽度、视距、路侧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鉴定,结果如下:
(1)弯道半径方面:事故弯道半径约为6.8m,不符合行业标准JTG2111-20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4.0.6条关于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弯道极限最小半径的要求(10m)。
(2)纵坡坡度方面:事故弯道纵坡坡度约为18.8%(沿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为下坡),不符合行业标准JTG2111-20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4.0.9条关于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最大纵坡的要求(14%)。
(3)路面宽度方面:
①事故所在道路标准路段(直线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多数约为4.4m,少数为4.1m或4.2m,能够符合行业标准JTG 2111-20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关于四级公路(Ⅱ类)路面宽度的要求。
②事故弯道中部路面宽度介于546cm~570cm之间,符合行业标准JTG/T3311-2021第5.2.3条关于圆曲线路面加宽的要求。
(4)弯道视距方面:事故弯道受内侧林木遮挡情况下视距最小值约为12.1m,不符合行业标准JTG2111-2019《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4.0.5条和JT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7.9.2条关于四级公路(Ⅱ类)停车视距和会车视距的相关要求。
(5)交通标志方面: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标志方面的不符合项。
(6)交通标线方面:事故所在道路未施划有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和车道边缘线,符合行业标准JTG/T3381-03-2024《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第4.2.1条和JTGD82-2009第8.5.1条第3款的相关要求。
(7)路侧防护设施方面:事故弯道下坡方向前半段有11.7m长填方路段未设置路侧防护设施,后半段路侧设置了16m长的SB级混凝土护栏,不违反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JTG2111-2019第11.4条),也与2016年《南江县关路乡苍蒲村、云台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记载一致,但与2011年《南江县关路乡云台村通畅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关于该路段(设计桩号K0+180~K0+220)应设置40m的A级直墙式护墩的记载不相一致。
(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276万元。
(九)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黄林驾驶超员、违法载人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黄林驾驶人货混装且严重超员的货车,在长下坡路段行驶时刹车制动效能降低导致车速越来越快,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道路安全责任未落实,为降低运输成本,多次违规组织车辆超员运送从业人员并人货混装。
2.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南江县未深刻汲取巴中市恩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相关部门未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有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和路面管控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涉农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有盲区。
四、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仅对员工进行口头上的安全提醒,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缺失。主要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未落实,多次违规组织车辆超员运送从业人员并人货混装。
(二)行业管理部门
1.南江县交通运输局。
(1)对轻型货车失管漏管。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5号)规定的“加强重点领域轻型货车运输监管”理解有偏差,只管理重点领域的轻型货车和4500千克以上办理了营运资格证的货车,未建立完善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轻型货车运输监管制度。
(2)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路段弯道半径、纵坡坡度、弯道视距等不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但在近年来的多次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过程中,均未排查出上述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工作中仅对乡镇上报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未切实履行好督促指导隐患排查的职责。
2.南江县公安局。
(1)风险研判不到位。南江县关路镇金银花种植规模较大,每年5月至6月采摘用工和运输需求激增,超员超载风险较大,负责关路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赶场镇派出所未研判出该风险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2)路面管控不到位。5月26日开始,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多日从关路镇街道到云台村金银花种植基地来回运转采摘工人,车辆超员、违规载人情况多次发生,关路中队及赶场派出所均未发现违法行为。
3.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1)安全监管有盲区。对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认识有偏差,仅对金银花种植、加工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对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多日违规组织车辆超员运送从业人员并人货混装失管失察。
(2)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未严格督促涉农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发现的问题仅口头提出整改。对涉农企业开展的培训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南江县关路镇党委、政府。
(1)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道路安全风险研判,2025年2月至6月道路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内容、措施几乎完全一致且无针对性。镇政府2025年2月至6月无日常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资料,云台村2025年1月至5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均未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但事发地点急弯处无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深入。关路镇党委、政府对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安全教育宣传仅限于口头宣传和照片,无其他培训资料,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云台村2025年4月至6月无道路交通安全文明劝导轨迹资料。
2.南江县委、县政府。
未深刻汲取巴中恩阳“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差距。金银花产业作为南江县特色产业,种植规模大、生产经营主体多、从业人员数量大,县委、县政府未有效指导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安全风险研判,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力。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2011年关路乡云台村通畅工程未按照设计对事发路段实施40米的直墙式护墩。2014年6月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关路乡人民政府、云台村对该项目进行验收,但未给出明确验收结论,相关验收人员未签字。
2.2016年启动的云台村、苍蒲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工程实施结束后,原关路乡人民政府未组织验收。
3.事发路段弯道半径、纵坡坡度、弯道视距存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问题。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黄林,肇事驾驶人,驾驶超员、违法载人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王升,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3.张程英,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现场采摘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如经司法机关认定上述人员不构成犯罪,其涉及的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南江县浩杉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令关路镇党委、政府、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南江县公安局、南江县农业农村局向南江县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令南江县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1.对调查发现的2011年关路乡云台村通畅工程未按照设计对事发路段实施40米的直墙式护墩、2016年云台村、苍蒲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工程未组织验收的问题移交南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对事发路段弯道半径、纵坡坡度、弯道视距存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问题,移交南江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是树牢安全发展红线意识,全面压实农村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农村重大安全风险的历史使命。深刻认识当前“轻型货车监管悬空与农村防护设施缺失”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切实将涉农运输安全作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的重要任务,采取断然措施,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力量下沉,着力破解农产品运输高峰期安全管控难题。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通车公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巴编发〔2025〕4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联动机制,全环节、全链条开展农村通车公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着力解决监管职责交叉、政策执行偏差等深层次问题。
二是统筹安全与发展大局,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防线。地方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际,将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实事工程。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验收质量关,对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道路建设项目挂牌督办整改,彻底扭转农村道路“先天不足”的被动局面。
三是创新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提升重点领域精准监管效能。有关职能部门要坚决破除传统监管思维定式,建立“交通精准管理+公安动态管控+农业源头治理”的协同作战体系。交通运输部门须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纠治轻型货车监管政策执行偏差,将非营运轻型货车全面纳入监管范畴;公安机关要强化农事旺季风险预警响应,推行重点路段“一点一策”精准布防;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扫除涉农安全监管盲区,建立完善涉农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涉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以监管责任的零缺位确保风险隐患的零容忍。
四是深化全民安全素质培训,构筑群防群治的坚强堡垒。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创新开展“安全进大棚、警示到地头”宣教行动,聚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人货混装等突出风险,通过事故残骸巡回展、田间课堂等沉浸式教育,切实提升农民群众安全意识。综合运用乡村大喇叭、短视频平台、地方戏曲等载体,滚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和追责问责结果,让“珍视生命、拒乘货车”的安全共识深入人心。推行涉农企业安全承诺公示制度,将运输安全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修课程。
五是强化治本攻坚责任担当,以铁腕手段推动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血的教训,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专项行动为抓手,聚焦农村道路防护设施缺失、轻型货车失控漏管等痛点堵点,开展全领域、穿透式大排查大整治。综合运用飞行检查、智能监测、群众举报等手段,强力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对未验收先通车的危险路段一律封停整改,对违法载人行为一律顶格处罚。要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事故频发的地方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以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筑牢农村安全发展的铜墙铁壁。
巴中南江“6·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浦东新区“8·4”叉车挤压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普陀区“9·17”一般叉车碰撞…
盐城亭湖区“8.18”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安阳滑县“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安阳内黄“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绍兴市“9.13”轨道交通2号线列车撞…
栾川县天和矿业有限公司“11·9”亡…
习惯性违章事故案例分析
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2•18”重大道…
一起车辆交通事故案例
安全意识淡薄 引发安全事故
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
违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叉车伤人事故
某大学学生交通意外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