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在建阳区林后大街与万辉路交叉路口(崇泰街道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3年10月23日,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运局、区政府办、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总工会、崇泰街道办事处、武夷新区安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建阳区“9·12”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调取相关资料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建阳区“9·12”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及事故车辆(驾驶员)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水枝(女,49岁,居民身份证号352123197410204043;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268号福源第一城8幢2梯1306室,现住址: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9H642L;住所: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210号,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6年7月5日;登记机关: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大型货运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装);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汽车配件零售;车辆管理;汽车中介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闽交运管许可南字350783202550;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210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5日;资质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装);发证机关:建瓯市交通运输局。
肇事驾驶员邱树祥与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枝系夫妻关系。本次邱树祥在建阳区发生事故,经调查,系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与该公司《2023年货物承运合作合同》的运输行为。2.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秀炎(男,40岁,居民身份证号:35078419831008103X,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彭墩材后巷79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御景湾11号楼1单元3102),营业期限2017年8月31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YJ45B8U,注册资金:捌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拦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碎石加工;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品);管桩施工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与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货物承运合作合同》,由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的货物,承包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3.事故车辆情况
(1)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HC767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均为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人登记住所:福建省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B210号;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为解放牌,牵引车闽HC767车车辆品牌为闽峰牌,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检验有限期止2024年3月,闽HC767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检验有限期止2024年4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保险单号:6653632088120230000781,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保险单号:6653632088120230000640。
车辆技术鉴定情况: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定【2023】痕(安全状态)鉴字第60287号)证实: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C767重型普通半挂车转向、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2)建阳·8829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陈爱芝,驱动装置号码:F05657,车架号码:237422183138103。
车辆技术鉴定情况: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定【2023】痕(安全状态)鉴字第60289号)证实:建阳·8829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转向、后轮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3)建阳·88855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程凤梅,驱动装置号码;3644LM,车架号码:262222118607965。
车辆技术鉴定情况: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定【2023】痕(安全状态)鉴字第60290号)证实:建阳·88855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转向、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4.当事人情况
(1)邱树祥,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瓯宁路268号福源第一城8幢2梯1306室,身份证号:35212319730208403X,准驾记录:A2E,系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C767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2)陈爱芝,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横巷33号,身份证号352122196611201024,系建阳·8829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程凤梅,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渭村7号,身份证号352122196509181549,系建阳·88855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9月12日16时30分许,邱树祥驾驶闽H9706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C767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载混凝土管桩),沿万辉路从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往林后大街方向行驶,途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林后大街与万辉路三枝分岔口右转时车上装载的混凝土管桩从车厢左侧滚落,滚落的混凝土管桩与沿林后大街从童游大街往林后大桥方向直行的由陈爱芝驾驶的建阳·8829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和由程凤梅驾驶的建阳·88855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爱芝死亡、程凤梅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林后大街与万辉路三枝分岔口,林后大街呈东西走向,东往童游大街方向,西往林后大桥方向。双向六车道,机非混合道,设有限制速度50km/h标志,道路中央施划黄色双实线。万辉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方向,北往林后大街方向,设有限制速度30km/h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余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邱树祥于2023年09月12日16时35分报警称自己驾驶的车辆上的管桩滚落压到人。接到报警,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二)事故现场处置及评估情况
民警到达现场立即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未发现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民警电话联系报警人,报警人承认自己为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并在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等候,民警于2023年09月12日17时42分到达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发现一男子自称是报警人,名叫邱树祥。民警依法当场对邱树祥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邱树祥乙醇浓度80mg/100ml,邱树祥承认其饮酒后驾车的行为,随后民警带邱树祥到建阳第一医院抽血用于检测体内乙醇含量。21时现场勘查完毕,撤销管制恢复交通。三、事故原因分析(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03120230000561号),当事人邱树祥醉酒(2023年9月13日,经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邱树祥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百以上的机动车,途经肇事路段时,车上载运物滚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认定:当事人邱树祥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爱芝、程凤梅无责任。(二)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邱树祥醉酒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百以上的机动车,途经肇事路段时,车上载运物滚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经调查,①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制度,但未开展对驾驶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之规定;②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仅与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货物承运合作合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运车辆货物绑扎情况进行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企业既未制定管桩吊装、绑扎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放任超载装运管桩、驾驶员自行绑扎管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之规定。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调查,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和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均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未对管桩吊装、绑扎等作业环节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调查,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和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均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
4.安全教育形同虚设。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训教育。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每月的安全教育未真实开展,事故驾驶员邱树祥今年无安全教育记录;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行车工、绑扎工等重点工段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邱树祥,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2023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驾驶闽H970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C767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载混凝土管桩),沿万辉路从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往林后大街方向行驶,途经南平市建阳区林后大街与万辉路三枝分岔口右转时车上装载的混凝土管桩从车厢左侧滚落,滚落的混凝土管桩与沿林后大街从童游大街往林后大桥方向直行的由陈爱芝驾驶的建阳·8829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和由程凤梅驾驶的建阳·88855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爱芝死亡、程凤梅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邱树祥醉酒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百以上的机动车,途经肇事路段时,车上载运物滚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建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建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3.章秀炎。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建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章秀炎实施行政处罚。
4.王水枝。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建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水枝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建议合并王水枝与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认真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瓯市辛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和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南平市建阳区鲁闽管桩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规范管桩运输工作,在签订发包协议的同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吊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厂区。
(二)强化管桩车辆安全监管。区交通运输部门、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要积极入企宣传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的《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依据省道安办《关于开展全省管桩生产装载源头企业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道安办〔2020〕32号)文件,依职责开展对管桩装载源头企业称重和计量设备安装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货运车辆装载管桩固定捆扎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落实监管和属地安全责任。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醉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武夷新区管委会、崇泰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辖区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对运输车辆源头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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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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