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3日上午,唐某某驾驶“欧铃”轻型栏板货车(载货)沿新都区香城大道由新都往新繁方向行驶。9时16分许,车行至香城大道中草药研究基地路段,遇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右至左横过香城大道,双方在最左侧车道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抢救无效张某某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欧铃”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
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张某某。
(二)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大道成都中草药研究基地路段,施划有人行横道线,设置有黄闪警告信号灯。香城大道为中心绿化带双向八车道,两侧有绿化带隔离的辅道,由内至外限速80、80、70、60km/h。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3月26日。
经查,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日常经营主要业务为销售厨房设备、酒店用品、日用百货等。公司名下只有一台 “欧铃”轻型栏板货车,唐某某是该车专职驾驶员,入职时公司进行了安全培训、告知了驾驶员岗位职责,签署了《安全生产承诺书》《驾驶员危险岗位告知书》。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5年2月10日,成都交警十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发现 “欧铃”轻型栏板货车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该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约为72km/h。经称重,“欧铃”轻型栏板货车车、货总重为2540kg,该车核定总质量为3205kg。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唐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黄闪警告信号灯路段未确认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新都桂湖“ 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唐某某,“欧铃”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有黄闪警告信号灯路段未确认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企业制定了《驾驶员岗位职责》,告知了驾驶员岗位危险、对驾驶员进行了教育培训,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通过有黄闪警告信号灯路段未确认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事故的发生与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不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驾驶人行车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驾驶人安全风险意识。
(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建议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强化日常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实现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和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营造良好出行氛围。
(三)区交通运输局,以此次事故作为警示教育案例,向行业领域内的企业通报,加强普法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桂湖街道要强化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同时要安排交通安全劝导员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及宣传工作,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营平安有序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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