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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岭 “8·2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带来的反思

  来源:乌蒙视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0月23日

对于驾驶人而言,醉酒驾车一旦被查获,无论发生危害后果与否,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酒后驾驶行为,尤其醉酒驾驶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同时也会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下面这起醉驾交通事故中,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8月26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红花岭(212省道97KM+800M)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翻坠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当天下午赵某某醉酒(酒精成分浓度为185.9mg/100mL)驾驶贵BE***6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裴某芳、裴某金、裴某婷一行4人,沿212省道从赫章方向向水城方向行驶,16时10分许,行至212省道红花岭97KM+800M处时,所驾车辆从道路右侧冲出路面后坠落1.2M高的耕地上翻滚,面包车四轮朝天,造成车上乘车人员裴某金、裴某婷被甩出车外后当场死亡,驾驶员赵某某肋骨骨折、左手腕关节骨折,乘车人员裴某芳头皮擦伤受伤。

“8·26”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遵纪守法观念不强以及我市部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薄弱、“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形同虚设等问题。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逐步解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对“8·26”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交警直属一大队围绕“人、车、路、环境、管理”等因素,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管理责任开展调查,经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是肇事驾驶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的交通肇事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大湾镇木冲沟社区,对本社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本村车辆、驾驶人户籍化台帐,红白喜事打招呼工作未落到实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形同虚设;三是大湾镇政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职责不力,未按照六盘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办函〔2016〕96号)规定搭建和应用“贵州省农村交通管理云平台”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户籍化”管理,对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组织打击不力,对各村级劝导工作指导不到位。

为全面落实乡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持续强化政府监督指导职能。交警直属一大队拟呈请钟山区政府对大湾镇政府约谈,督促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建议对责任落实存在缺失的社区、村、居委负责人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六盘水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行纪处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句口号,看似小规则,却是大安全,更是对生命的敬畏。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切莫因一时侥幸,还是自持驾车技术技高一筹,造成终身后悔的悲惨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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