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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赤泥浆输送管道泄漏污染凤咀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20 年 3 月 12 日,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凤咀江福南桥段河面有死鱼的情况,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发现赤泥料浆泄漏进入凤咀江,水体呈现蓝白相间的颜色,大量鱼类死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0 年 3 月17 日水质达标,解除应急响应。

2.        调查评估

调查发现,该公司赤泥浆输送管道焊接处因长期高压冲击发生破裂,17 立方米赤泥浆流入凤咀江顺流而下,致使水体碱度升高, 鱼类碱中毒和鳃堵塞缺氧死亡。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本次泄漏事故定性为一般( IV 级)突发环境事件,凤咀江水生态环境、天然渔业资源等受到严重损害。泄漏点至下游约 31.6 千米河段水体

pH 值升高;泄漏点下游河段 14-15 千米约 42 公顷水域中鲫鱼、黄

颡鱼、土鲶等 10 余种鱼因窒息、碱中毒死亡,累计 1300 多公斤;

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 70.58 万元。2020 年 5 月 25 日,南川区生

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 1.9 万元的行政处罚。3.磋商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前沟通会议。7

月 2 日,召开了磋商会议,并邀请市检察院三分院、市农业农村委,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南川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全程参与。重点围绕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费用、损害赔偿方式和增殖放流方案以及防止损害再次发生等问题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 由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 106.95 万元,其中包括主

动投入 36.37 万元对跨江管道实施整改。2020 年 7 月 14 日,双方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0 年 9 月 15 日,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

4.修复情况

2020 年 7 月 17 日,该公司向重庆市财政专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资金 25.188 万元;2020 年 9 月 8 日,按照修复方案,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三分院、市农业农村委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南川区渔政等部门以及重庆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邀请当地居委会、村民代表参与,在凤咀江边 4 个点位

增殖放流瓦氏黄颡鱼、白甲鱼等鱼苗约 20.5 万尾,价值 35.39 万元。重庆电视台、重庆日报、上游新闻、华龙网等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题 报道。2020 年 9 月 26 日,完成了跨江赤泥浆输送管道密封罩和废水收集池整改验收。

(二)主要做法

该案系重庆市首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的案件。在创新索赔工作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1.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同步开展,实现应急 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追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往

往由有关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置并垫付处置费用,处置结束后再依法追赔。该案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阶段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时固定有效证据材料,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该案应急处置及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位,既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费用垫付问题,又节省了处置费用另案追赔诉讼成本。

2.        创新索赔工作机制,多部门齐抓共管、统筹推进。该案对水 生态环境、天然渔业资源等造成损害,涉及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创新工作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衔接,强化横向纵向联动,实现了案件的快速推动。

3.        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通过强化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从“不愿赔”,到“应该赔”, 转变为“主动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整改环保设施设备,开展 增殖放流修复,自愿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同时,邀请检察机关、专 家、当地居委会及村民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磋商和增殖放流工作, 接受公众监督。该案整合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公众、媒 体等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对推进“环 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三)专家点评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首先是案件处理及时,多个部门及时联动,保证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处置;其次是处理过程合法且高效,特别是磋商过程,无论从

程序还是实体上看,都是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层面上展开的; 再次是真正体现了环境问题需要多元共治的精神,这也是本案最值得总结的地方,包括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互动, 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复旦大学 张梓太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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