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考察、汇总分析和召开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介绍双方人员;
(二)介绍评定计划以及所采用的方法;
(三)申请社区汇报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计划及项目实施结果;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社区创建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
首次会议后即转入现场评定,现场考察包括:
(一)听取现场部门或场所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社区建设档案,重点为事故与伤害发生情况、安全计划、安全促进活动方案和实施效果;
(三)现场人员访谈和问卷调查;
(四)随机抽样评估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环境和其他安全绩效。具体指标的评定按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末次会议之前,评定组要对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
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共设有12个一级评定指标,45个二级评定指标。对安全社区评定指标的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5个二级评定指标中;A级指标个数〉=30个的评定为合格。
(二)B级指标缺陷经整改、并经专家组两个月内复审达到A级后且满足(一)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三)出现C级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四)若某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评定均为B,则安全社区评定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末次会议
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申请方报告评定发现;
(二)评价申请方的安全社区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使申请方了解安全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宣布现场评定结论性意见,并提出对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定过程的控制
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现场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评定计划中有关日程和时间的安排,无特殊意外不应随便改变评定计划。应恰当、合理的抽取评定样本,针对最能反映社区安全社区建设绩效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评定。判定不符合事实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评定标准为依据,并与申请方共同确认事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与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协商确定现场评定时间;
(二)对不适宜参加本次评定的人员提出异议,但应有合理的理由;
(三)对现场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应与评定组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方可向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有关人员。
(四)申请方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评定组进行评定,以便及时把相关消息进行反馈。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定组应撰写出评定报告。评定报告由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简述评定过程、方法、评定的项目、查阅的资料、随机调查结果、指标评定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以及对申请社区总体情况的评定,并提出是否推荐命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
第二十九条 促进中心将总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协调司。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协调司的意见,促进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并抄送其申请认可部门。
第六章确认与命名
第三十一条 总评合格的申请社区,由促进中心授予“国家安全社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国家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一般在安全社区会议期间举行命名仪式,也可以在当地举行命名仪式。证书和证牌和旗帜一般在命名仪式上颁发。
第三十四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整改后可在一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章 证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保持时间为五年。届满六个月前应该重新提出申请,促进中心将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称号。复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六条 保持“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促进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促进中心视情况抽检。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者,促进中心将进行调查,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称号。
第三十八条 五年到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称号,促进中心将在媒体予以公布,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保持“国家级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者,应及时通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是否保持称号。
第四十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国家安全社区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