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长春
副组长:胡金洲
成员:王庆新牛福钰傅又群刘彬孙建平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傅又群(兼)
成员:李耀忠马文英周吉顺彭守军张忠林李英杰张伟李向辉苗志强
办公室设在工程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人:李耀忠联系电话:0312-5573302。
六、工作要求
1、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织。各级领导组织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扎实开展。
2、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积极组织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施工现场、施工班组,落实到人头。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
3、严格监管,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力度。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入,对违法违规施工、习惯性违章行为,严厉处罚。
4、加大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
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施工措施投入,对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备条件。
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力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的作业。无证不得任职、不得上岗。
6、依法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标段要具体制定针对本标段工程特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各类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报送材料要求
1、各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和具体实施细则,6月5日前报送我部;
2、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检查工作量化表》的填写),6月4日、7月4日前分别报送我部;
3、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此次行动的工作总结报我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