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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水上安全大排查大执法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0日

        第二阶段: 2011年8月6日至25日为实施大排查阶段。
        突出重点,细化排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对重点目标逐一进行评估,按照“谁排查、谁负责”和“谁排查、谁整治、谁销号”的原则,建立完善档案,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空档和死角。
        第三阶段: 2011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为实施大整治大大执法阶段。
        1、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码头和渡口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
        2、全面掌握辖区船舶、码头和渡口数量及规范经营情况。
        3、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从事水上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全培训等有关情况。
        4、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码头、船舶业主及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四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整治验收阶段
        1、在县安监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集中整治。
        2、组织对从事水运运输船舶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的培训。
        3、严格查验运输船舶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船舶是否按照核定的吨位装载运输;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航行;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船员;码头是否有经营权等违法行为。
        第五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为“回头看”总结阶段
        七、工作内容
        (一)“四客一危”航运企业。加强对“四客一危”航运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四客一危”水运企业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对近5年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实行过停航、停业整顿的运输、服务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的检查必须100%覆盖。对因疏于管理,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水上交通和险情的船公司、船舶、港航部门要给予停业、停航整顿处理,并由海事部门对当事船舶实行重点追踪管理,情节严重的要将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入重点跟踪名单。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船舶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员和主要责任的的当事船员实行行业禁入。
        (二)客渡船安全。继续推进客渡船改造、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和渡改桥工程。重点对客渡船舶安全设施设备(如:客渡船救生衣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和签字发航、“六不发航”(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的执法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三)货运船舶超载。对辖区水域内船舶存在“大船小证”和擅自更改船舶吃水、载重线情况进行一次逐船复核排查,对擅自更改船舶尺度和船舶水尺的船舶应撤销其船舶检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继续加大采、运砂石船舶的检查整治,对证照和安全设备不齐、采挖区域变更及超载行为进行制止、收正和打击。
        (四)水域无证船舶和农民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严查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夜间航行、挤占客渡船码头和占据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对群众出行确有需要的且船舶技术条件基本满足安全要求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督促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后完善有关检验、登记和劳动手续,并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确实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要坚决淘汰,以保证当地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五)水上交通应急救助预案和应急装备。针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对水上交通应急求助预案、应急物资、装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迅速完善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
        (六)水上交通汛期安全。按照水上防汛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好客渡船减载、停航封渡和船只停泊等各项工作,重点跟踪检查渡口船和港口码头的防洪情况,防范山洪、泥石流、地质滑坡对港口码头、航道和运输筹办的影响,确保水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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