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4、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5、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6、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7、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
8、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9、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10、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11、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2、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13、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14、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15、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
16、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17、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18、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9、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20、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
21、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22、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23、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24、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25、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26、氧气呼吸器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碳吸收率不低于30%。
27、氧气呼吸器清净罐内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
28、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29、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情况下不得漏油、漏气、漏水。充填室内储存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氧气瓶和充满的氧气瓶应分别存放。
30、井下救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测风流和有害气体浓度;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井下基地指挥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1、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矿山救护队队长为抢救指挥部成员。
32、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抢救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
33、为保证重大事故井下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34、井下基地应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35、井下基地电话应专人看守并做好记录,井下基地指挥员应经常与抢救指挥部、灾区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
36、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必须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7、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38、发生的事故为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一起出发。
39、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指挥员应立即赶到抢救指挥部;救护队员必须按事故类别整理携带装备,做好抢救准备。
40、矿山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充电室,并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救灾用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