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
1、特大事故发生后,交巡警部门在确定后果的情况下,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同时向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报告。
2、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即时通知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所在地镇(管理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3、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发生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4、市公安局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 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及措施
4.1 现场处置
1、接到报警后,由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就近的交巡警中队或派出所、120急救车派员赶赴现场;
2、处警民警及120急救车赶赴现场后,确定初步损害后果,由民警将事故的初步情况(如死亡、受伤人员、损害后果、事故地点、车辆装载情况是否是涉及危险化学品、是否是逃逸事故等)向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并保护现场、先期固定证据,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需启动本预案的,由公安局向市应急办汇报,待市应急办下达命令,启动预案;若涉及到危化品的事故需要启动其它预案时,同时启动相关预案。市应急办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成员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3、先期处警的120急救车,根据现场伤员情况,主动汇报并联系相关医院开展救援工作。
4.2 人员及财产抢救
1、根据先期处警汇报的情况,由公安局指挥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展开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指挥治安大队、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对现场进行警戒,现场警戒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2、各组负责人到达现场后,马上和现场总指挥联系,听从安排,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程汇报;
3、医疗救护组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开展工作后,医疗救护工作由其负责,并将救治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汇报;
4、在现场抢救过程中,确认死亡的人员,由事故调查组人员(若调查组成员未到现场,由先期处警人员)编号,并由民政部门把尸体送至殡仪馆,妥善保存,协助法医检验、确认身份;
5、待现场抢险完毕、现场勘察查结束,由事故调查组长向现场总指挥汇报,再由现场总指挥下令撤除现场,逐步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4.3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在事故调查组的指挥下,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上级业务部门领导赶赴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自动移交给上级业务部门领导。
2、事故调查人员迅速进行现场痕迹、车辆痕迹勘验、车辆鉴定、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物品清理等工作;
3、调查取证人员迅速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形成材料并经批准对责任人采取相关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4 善后处理
1、了解伤员伤情,落实抢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2、查明死者身份,及时与其家属取得联系,耐心做好安抚工作;
3、核定财产损失;
4、在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后,督促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迅速筹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受害者相应赔偿。
4.5 注意事项
1、在事故处理完毕之前,各组每日将最近进展情况向市应急办书面汇报;
2、由宣传部门根据应急指挥委员会的指示,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3、根据事故处理进度,由市应急办决定某一小组的工作结束日期,并宣布预案运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市应急办、现场指挥部成员应保持手机待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中心应24小时保持待命状态,保持通讯畅通。
5.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应确保事故勘察车辆车况良好,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应保证清障车、吊车随时调用,备足警戒带、警示筒。
公安局消防部门应保持消防车车况良好,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车辆拆解器、切割机、液压千斤顶等专用应急装备应随时能够使用。
卫生局120急救中心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保证120急救车辆状态完好,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能够调用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应根据特大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确保受伤人员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局应安排足够警力做好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现场及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
5.6 环境保障
载运危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漏、扩散、爆炸的,环保局应进行环境监测,提出处置措施。
6 演练和教育
(1)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市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演练。指挥部选择恰当地点,在模拟现场布置妥当后,下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各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练。
(2)各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预案的学习,组织相关人员根据预案要求进行培训,熟悉预案启动后的各项工作。
7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及时修订。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本预案与《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3)各镇(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并使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措施。
(4)本《预案》是作为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